Friday, August 6, 2010

擅自將照片放上网‧部落格作弄人可被起诉


在部落格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破坏他人声誉,或在没有经过他人同意下,擅自將別人的照片贴上网,导致部落客对照片中人物展开人身攻击等情况,时有所闻。

执业律师告诉《大霹雳》,根据法律程序,当事人可採取法律行动,聘请律师向涉及者展开民事诉讼,即控告对方毁谤;或向警方投案,让警方调查是否抵触1998年多媒体与通讯法令。

不过,当事人事前必须先查到涉及者的下落和身份;否则涉及者依然可以逍遥法外。

梁卓经:须提供涉及者资料

怡保执业律师梁卓经指出,自己的照片被人擅自放上网和遭到其他人嘲笑或作弄,最传统的做法,就是通过律师起诉对方毁谤,以索取適当的赔偿;或向法庭申请庭令,阻止对方的毁谤行动。

他表示,採取这样的行动属於民事案,起诉人必须提供涉及者的最基本资料,即涉及者的全名和地址,否则就无法进行了。

部落客不用真名难查梁卓经说,在起诉对方毁谤的行动中,起诉人通常难於找到对方的资料,因为一些部落客在网咖开部落格时,往往不用真身份,所以起诉行动起不了作用。

他指出,当事人可向警方报投,要求展开调查;如果这案件涉及犯罪因素,警方可援引通讯与多媒体法令展开调查,而这类案件属於刑事案。

“如果涉及者所使用的电脑是本身住家的,以及用真的全名来註册,警方即可追踪到涉及者的下落。”

邱文传:可通过律师起诉

怡保执业律师邱文传指出,如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而將当事人的照片贴上网,並作弄或破坏当事人的声誉,这项举动可在毁谤法令和通讯与多媒体法令下作出追究。

“当事人可通过律师採取法律行动,起诉对方毁谤;或向警方报案,让警方在通讯与多媒体法令下展开调查。”

他表示,当事人將面对的问题是,有关行动可能无济於事,因为许多部落客都不爱用真名和真地址来开部落格,因而往往追查不到涉及者的下落。

他说,为了避免惹祸上身,一些部落客选择在网咖开部落格,並採用假姓名和地址,这將使当事人无从追查到涉及者的身份。

“如果没有对方的身份资料,即使要通过法律行动对付对方,也无从著手;因此,一些面对这类问题的受害者,即使感到很气恼,也无能为力。”

法律小常识
网站撰文发言须小心

任何部落客在网站撰文发言时须小心用字,因为发言不慎,將有可能触犯1998年多媒体与通讯法令第232和233条文,而被控上法庭。

触犯通讯及多媒体法令233条文,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令吉或监禁1年,或两者兼施;至於触犯通讯及多媒体法令232条文,最高可被判罚款3万令吉或监禁3年,或两者兼施。

在这法令211和233条文下,凡在网页发佈有恐嚇和骚扰等的內容,將受到对付。一旦罪名成立,可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和监禁1年,或两者兼施。


霹雳 头条新闻 2010-08-06 12: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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